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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保安服務業的管理,河源市人民政府“不等不靠”,積極探索對這一新型行業的管理措施,2012年1月1日,河源市市長簽署了第42號政府令,將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河源市保安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予以發布施行。全文如 下: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保安服務公司保安組織和保安人員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保安服務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保安服務業是指依法為客戶承擔保安服務的市、區(市)、縣保安 服務公司和維護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安全及治安秩序的內部保安隊(部)。
第四條保安服務業由河源市公安局實行統一管理。
保安服務公司日常管理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
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組織建立 的內部保安隊(部)的日常管理,由內部保衛部門負責。末設立內部保衛機構的,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或指定的負責人負責,當地公安派出所實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公安機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權:
(一)審查批準和依法撤銷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隊(部)
(二)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對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隊(部)的日常工作和、內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隊(部)違反本辦法的,責令限期整改;
(四)責令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隊(部) 違反本辦法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六條 組建保安服務公司,須向區 (市)、縣公安機關申請,經區(市)縣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報市公安局備案。經批準成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工商行政管理權限依法登記注冊。
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組織確需組建內部保安隊(部)的,應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設立,但不得對外服務。
第七條保安服務公司的工作范圍:
(一)守護、門衛,內部巡邏、押運貴重財物和危險物品等,
(二)保護財產或人身安全;
(三)為展覽、展銷、文化、體育、旅游活動提供保安服務;
(四)經營防盜、防火、報警等安全設備器材,提供安全技術防范設備的設計、安裝、維修和咨詢服務;
(五)依法承擔力所能及的其他保安服務。
第八條內部保安隊(部)的職責:
(一)守護、門衛、內部巡邏;
(二)維護本單位、本部門內部的安全和治安秩序。
第九條保安服務公司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組織內部的保安人員,可以從職工中選聘或向社會公開招聘,以簽訂合同形式錄用。
第十條保安服務公司招聘的保安人員,由同級公安機關審查批準。
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組織內部保安隊(部)招聘的保安人員,由當地公安派出 所審查,報區(市)、縣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保安人員的條件: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熱愛保安工作;
(二)思想品質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
(三)清正廉潔,不謀私利;
(四)縣有高中以上學歷(農村具有初中以 上學歷)
(五)經過專門培訓井考核合格;
(六)年滿十八周歲以上,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新招聘的保安人員,由審查批準的公安機關或其委托的保安服務公司負責培 訓,亦可在公安機關指導下自行培訓,培訓后, 經區(訂);縣公安機關考核合格,發給保安人員培訓合格書,方可上崗。招聘單位應將名單報批準的公安機關備案。
培訓內容包括:政策、法律法規教育;職業道德,紀律作風教育;保安業務知識教育和專 、技能訓練。
第十三條保安人員的紀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忠于職守、堅守崗位;
(三)保守國家機密和客戶要求保守的合法秘密;
(四)執勤時應著保安服裝,佩戴明顯標志,持身份證件;
(五)未執勤時,不得著保安服裝和攜帶器械;
(六)依法執勤、文明執勤,嚴禁打人罵入;
(七)不準失職受賄,不得以任何借口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不準充當貼身保鏢,不得參與客戶的經濟糾紛和為客戶催款討債;
(九)發現現行違法犯罪要及時制止,并將違法犯罪人員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十)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
第十四條保安眼務公司根據保安需要, 經主管公安機關批準,可以給保安人員配佩必 要的保安器械。
機關、企事業、團體和其他組織內部保安隊(部)的保安人員,不得配佩保安器械。
第十五條保安人員的待遇,按照保安業務的特點和保安服務公司的經濟效益,由各保 安服務公司、內部保衛部門或主管部門自行確 定。
錄用的保安人員,按規定實行社會保險。
保安人員的人身安全依祛受到保護,在執行任務中致傷、殘、犧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保安人員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續簽勞動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 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的,聘用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勞動合同期內,經發現不符合保安人員條件的;
(二)保安人員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后不能從事保安工作的。
第十八條保安服務公司為客戶承擔保安服務的收費標準,本著、合理計酬,公開標價” 的原則,由保安服務公司與客戶自行協商。
第十九條客戶向保安服務公司雇請保安人員,應與保安服務公司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后,保安服務公司應嚴格履行合同,保證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條 保安服務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全部或部分履行所承擔的保安服務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與客戶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調解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隊(部),應建立健全與保安業務相適應的用人、 工作、執勤,考勤等管理制度。
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隊(部)應建立考 評、匯報制度,對保安人員進行月評、季考、年 終總結評比.并定期向批準的公安機關書面匯報。
各級公安機關應定期對在崗保安人員進行培洲。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人員應 著專門服裝和標志。
內部保安人員的著裝和標志應和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人員的著裝和標志有明顯區別。
現著仿軍、警式服裝的,從本辦法發布之 日起一律不準使用。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組建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隊 (部)或者從事保安服務業務的,由區(市)、縣公安機關責令撤銷,并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 以非法所得二倍的罰款。已辦理營業執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保安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 條第(三)、(七)、(八)項,情節輕微,未造成損 失的,由其所在保安服務公司、內部保衛部門 或者主管翮]責令改正,并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六條保安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四)、(五)、(六)、(九)項的,由其所在的保安服務公司、內部保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留用察看或者辭退。
第二十七條保安人員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配佩保安器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第二十九條保安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其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保安人員所在的保安服務公司、內部保衛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負責賠償。
保安服務公司、內部保衛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賠償損失后,應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保 安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隊(部)因管理混亂發生多人或多次違法犯罪的, 由批準成立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保安服務公司的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都門予以吊銷。對主管人員,視其責任和過錯太小于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隊(部);在本辦法施行后二個月內,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
第三十二條 保安服務監的內部管理規定由河源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并報市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河源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